昆明市民辦教育協會
《昆明市民辦教育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章程》
修改說明
(征求意見稿)
為了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,落實教育部和云南省委、省政府、教育廳、昆明市關于推進教育高質量發(fā)展的工作要求,充分發(fā)揮協會的“橋梁和紐帶”作用,提高協會服務質量,推動昆明市民辦教育高質量發(fā)展,經協會研究決定,對《昆明市民辦教育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章程》部分條款進行修改,詳細說明如下:
第四條 本會接受昆明市教育體育局的領導和昆明市民政局的監(jiān)督管理;修改為“本會堅持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接受昆明市教育體育局的業(yè)務指導和昆明市民政局的監(jiān)督管理”。
第六條 本會的業(yè)務范圍:
(一)宣傳民辦教育的意義、作用和成果,引導各類民辦教育機構依法辦學;
(二)開展民辦教育的行業(yè)規(guī)范、行業(yè)自律和行業(yè)維權活動;
(三)為民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國家、省、市有關民辦教育發(fā)展的政策咨詢;修改為“發(fā)揮協會的“橋梁和紐帶”作用,為政府部門制定相關法規(guī)政策提出意見建議,反映行業(yè)訴求和合理建議”;
(四)開展昆明市民辦教育調查研究工作,對發(fā)展民辦教育提出意見和建議,為政府部門對民辦教育的決策提供咨詢服務;修改為“組織開展民辦教育調查研究和各級各類培訓工作,推動學術交流、經驗交流,促進昆明市民辦教育高質量發(fā)展”;
(五)受教育機構委托開展教育評估、教育培訓、教育中介、教育咨詢服務;修改為“受托開展民辦教育咨詢、評估、檢查、認證、年檢,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項目咨詢、論證、評估、檢查、驗收、年檢、晉升等級等工作”;
(六)組織民辦教育機構開展教育教學專題研究,開展民辦教育科研成果的評價和推廣;修改為“依照有關規(guī)定,編輯有關民辦教育政策法規(guī)匯編,交流教育信息”;
(七)承接開展政府購買服務項目;修改為“學習宣傳黨和國家大政方針政策、省市民辦教育政策法規(guī)等,推動行業(yè)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”;修改后調整為第(一)條;
(八)開展民辦教育的學習培訓和對外合作交流活動;修改為“組織開展民辦學校之間的交流合作、項目推介、資源共享和對外合作交流活動”;
(九)辦好昆明市民辦教育協會網;修改為“辦好昆明市民辦教育協會網站、微信公眾號和訂閱號,搭建昆明市民辦教育信息交流平臺”;
(十)開展民辦教育評優(yōu)評先活動,表彰和獎勵取得優(yōu)異成績的會員單位和個人。修改為“組織開展民辦教育行業(yè)各類賽事、教育教學教研聯盟聯動聯考、信用評價、評優(yōu)評先等活動,表彰和獎勵取得優(yōu)異成績的會員單位和個人”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。修改為“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單位會員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相關資質,個人會員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?!?/p>
第八條 入會條件:
(一)擁護本會的章程;修改為“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本會的章程”;
(二)自愿加入本會;
(三)在本行業(yè)的學術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;修改為“關注研究民辦教育的專家及教育工作者”;
(四)單位會員:昆明市內民辦學校(幼兒園、中小學、培訓機構),修改為“民辦幼兒園、中小學、培訓機構及其他與教育相關聯的機構”;
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,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;修改為“本會會長、(副)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,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”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:
(一)會費:會員單位收費標準為1000元/年;修改為“會費標準:副會長、監(jiān)事長10000元/年,常常務理事5000元/年;理事監(jiān)事3000元/年;普通會團2000元/年?!?/p>
注:新會費標準自2024年起執(zhí)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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